沪建市管〔2012〕28号
关于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有关事项的通知(一)
各区县招投标监管单位、委托管理单位:
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(以下简称《招标投标法》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条例》),结合本市实际,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中亟需调整和明确的事项,通知如下:
一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,应当按照《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》(沪建交联[2008]455号)的规定,在上海建设交通网(www.shucm.sh.cn)和上海建筑建材业网(www.ciac.sh.cn)上发布。
二、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,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。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,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,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;不足3日的,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。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,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。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《招标投标法》和《实施条例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。资格预审结束后,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。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,应当重新招标。
三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。
四、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,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。评标过程中,评标